推出「中國人壽珍愛一生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讓民眾新添年終獎金利用管道
保險對於台灣民眾來說除了具有保障及風險轉移的功能外,已更進一步納入民眾資產配置規劃一環,功能也擴大到子女教育基金準備、老年退休規劃等面向。中國人壽行銷企劃部副總經理蘇錦隆表示,保單並不是買了就好,生活型態因人生階段不同及社會變遷,對保險保障的需求會隨之變化,例如去年全民健保DRGs第二階段實施,引發民眾開始關注自身的醫療保障是否足夠。建議不妨藉由新年度開始之際,進行保單健檢,檢視目前保障是否仍符合當下及未來三至五年需求,更可趁此時一併將年終獎金做有效利用與分配。
蘇錦隆副總經理表示,若沒有定期做保單健檢習慣的民眾,一開始可能會不知從何開始檢視保單,除了尋求投保公司的業務員協助外,也可透過下列「四問」,作為檢視保單的基礎:
第一問、保障金額足夠嗎?保額多少才夠因人而異,建議可依投保目的來檢視保額,例如青壯族尚有家庭責任及房貸等,壽險保障就需涵蓋:萬一不幸身故,需準備多少費用才能維持家庭正常運作;而屆退族則是家庭責任減輕,此時應該檢視退休後生活費及醫療保障額度是否足夠。規劃時可參考「雙十原則」,也就是保費支出應控制在年收入十分之一,保險金額則約是年收入十倍以上。
第二問、受益人該是誰?隨著人生階段不同,所需負擔責任對象都可能改變,例如單身族需負起奉養雙親責任,已婚族則是有配偶及子女的家庭責任,因此建議民眾在婚姻關係若有變動時,例如,再婚、離婚、喪偶等狀態;或家中成員異動時,例如生子等,記得將生存保險金、滿期保險金或身故保險金之受益人依現況適時調整。
第三問、保障範圍是否符合需求?蘇錦隆副總經理表示,保險最基本功能就是保障與風險轉移,因此自身想要轉移的風險在哪,保障需求就到哪。例如三明治族想轉移的風險是家庭照顧責任、父母想要子女的教育基金不因收入變動而被侵蝕、屆退族希望能夠老有所養不需擔心退休金及老年醫療費用等,民眾可自我檢視需要轉移的風險,來找出每個階段的保障需求。
第四問、投保資料是否有變更?蘇錦隆副總經理提醒民眾除了從大方向來檢視保單之外,也不要忽略該注意的兩個細節,首先檢查繳費管道是否暢通,例如使用保費轉帳的帳戶是否仍為常用帳戶、使用信用卡繳費的信用卡是否仍為有效卡等,以免錯過繳費期間讓保單失效;再來則是職業若有異動時記得通知保險公司,以避免意外險或其他相關權益受到影響。
民眾依上述四問檢視保單後,若發現自身的保障有不足之處,或因收入增加想要透過保險提高資產配置的比重時,建議可利用即將發放的年終獎金,補足保障需求以轉移風險。蘇錦隆副總經理進一步表示,以現在熱門的退休議題來說,不是只有屆齡退休者才需考量,年輕族群更需提早準備,以拉長繳費年期方式,降低繳費壓力,提早為自己規劃樂退生活藍圖。以近來受民眾青睞的利率變動型保單為例,兼顧保險保障需求與穩健累積資產的功能,就相當適合做為退休規劃的工具,因此中國人壽也在農曆年前推出「中國人壽珍愛一生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讓民眾的年終獎金分配方式多了一項新的選擇。
蘇錦隆副總經理表示,「中國人壽珍愛一生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具備保障年年增值及以宣告利率(104年1月宣告利率為2.7%,未來實際宣告利率以公司公告為主)為基礎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註1(非保證給付項目)的兩大特色,兼顧保險保障需求與穩健累積資產的功能,讓保戶除可享有保障年年穩定增值,還可以增值回饋分享金選擇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註2讓保障再升級,且該保單以新台幣計價,對於風險承受度較低的民眾可免除匯率風險。此外,「中國人壽珍愛一生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提供六年及十年繳費年期讓民眾選擇,並額外享有高保額、自動轉帳等費率折減模式註3,合併最高可達3%,省下的3%保費可多元規劃,或者享受存錢小確幸。而增值回饋分享金的運用方式,蘇錦隆副總經理則建議民眾,不妨依自身需求規劃為三階段運用,以40歲的青壯族為例,第一階段是加強保障期,此時多半為家中經濟支柱,正值家庭責任最重的時期,在第1-10保單年度期間選擇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註2,加強自身保障;第二階段是資產累積期,此時家庭責任逐漸減輕,而工作職位及收入相對較高,正是加速累積資產階段,可在第11保單年度起選擇儲存生息方式註2,其利率是採用各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計息;第三階段為樂退生活期,此階段正屆臨退休或已退休,故增值回饋分享金選擇現金給付方式註2,做為退休後每年規劃旅遊、支應生活所需的經費註2。
蘇錦隆副總經理進一步提醒民眾,民眾在選擇投保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時,除了評估商品條件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外,保險公司的財務表現及營運績效也需考量在內,讓保障發揮最大效益。
註1: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屆滿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按本契約各該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之差值,乘以各該年度「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所稱「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之保險金額,計算前一保單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該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兩者加總除以二之值。
(二)前述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
註2: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之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至第十保單年度期間,要保人得選擇抵繳應繳保險費或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
(一)抵繳應繳保險費。但如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二條約定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則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辦理。
(二)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以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下一保單年度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應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辦理。
二、第十一保單年度起,要保人得依「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或本款所列方式擇一給付:
(一)現金給付︰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應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給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若該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一仟元時,則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儲存生息至累積達一仟元(含)以上之保單年度屆滿時給付。
(二)儲存生息︰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各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但要保人請求給付之金額需達一仟元(含)以上,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主動一併給付。
增值回饋分享金選擇以儲存生息方式給付者,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時,一併將當時已累積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於要保人請求、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本契約因保單條款第七條第八項、保單條款第九條之約定終止或有保單條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約定之情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採抵繳應繳保險費方式。但如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二條約定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其增值回饋分享金則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時,一次計算自該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要保人所選擇之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應退還或給付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儲存生息方式累計之增值回饋分享金。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保單條款第十條第一項給付方式。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增值回饋分享金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辦理。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應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八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註3:各項保險費費率調整說明如下:
(1)首、續期以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方式繳納保費者,首、續期保費可享1%轉帳費率折減。
(2)新契約首期應繳保險費全額以匯款方式繳交且續期繳費方式採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並於新契約受理時一併檢附「轉帳授權申請暨約定書」者,首期保費可享1%費率折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