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壽分享卡」特約店家超過3,000家 保戶獨享食衣住行育樂及醫療各項禮遇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佈102年國人死因統計,結果顯示男性十大死因幾乎皆為慢性疾病,除連年位居榜首的惡性腫瘤外,值得特別注意如心血管疾病、糖尿病、高血壓及慢性肝病等,可能都與男性因工作性質經常應酬、接觸菸酒及作息不正常等因素有關。面對即將來臨的父親節,中國人壽建議子女多關心父親的健康外,更提醒青壯爸爸們要重視健康保養,時刻注意身體變化,「中壽分享卡」與全台超過千家的特約醫療機構合作,建議男性保戶可多加利用,並且趁父親節時檢視自身的健康保障是否足夠。
中國人壽售後服務體系協理許鴻儒表示,凡中國人壽個人險之被保險人與卡安心會員皆可獲得「中壽分享卡」,全台超過3,000家的特約商店,在中國人壽官網上可立即查詢店家資訊及優惠內容註1。中國人壽建議父親要有更好的自我健康管理,保戶若有身體不適狀況,可善加利用「中壽分享卡」的醫療保健禮遇,就醫檢查;此外,針對保險費達繳費門檻註2的個人險保戶,只要提出申請即能獲得「中壽尊榮卡」提供的尊榮禮遇,可享國內癌症治療權威-和信治癌中心醫院,提供門診掛號費、病房費、診察費、護理費及癌症暨健康篩檢等自付金額部分費用優惠。此外,在生活消費方面,精選與男性相關的特約店家,如得恩堂眼鏡、寶島眼鏡、無藏茗業商行、米蘭時尚髮型設計,憑卡皆可享會員折扣優惠註1,要讓男性保戶健康又有型。
許鴻儒協理表示,父親身肩一家之主重責大任,為了家庭奔波辛勞,卻忽略了建構自身健康保障,一旦罹病或發生意外事故,往往造成家中經濟極大負擔,若又是家中唯一的經濟來源,因病中斷了收入,甚而影響子女的正常生活,有鑑於此,許鴻儒協理建議青壯爸爸們趁早規劃完整的保障,不妨選擇兼顧醫療保障及退休規劃的保險商品,一來可以分散人生風險,二來讓保費有去有回,兼顧資產累積及退休規劃,符合青壯爸爸精打細算的需求。
中國人壽新推出「中國人壽好安鑫特定傷病保險」是一張結合醫療、壽險及退休準備三大保障的保單,提供多元繳費年期,保障期間皆為25年。「中國人壽好安鑫特定傷病保險」提供涵蓋癌症和特定傷病共29項的醫療保障,一經確診後採一次性給付註3,有效掌握治療黃金期。在壽險保障部分,若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中國人壽依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註4;若當保險期間屆滿被保險人仍生存時,則按應已繳保險費之1.08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註5,能做為退休規劃準備。
中國人壽重視保戶權益,不斷提昇各項服務,不僅使每一位保戶獲得充足的保障,生活中也能享有各項禮遇及優惠。保戶可多善加利用「中壽分享卡」及「中壽尊榮卡」的各項消費優惠及醫療保健禮遇。此外,建議爸爸做好健康管理,建構保障給自己及家人安心的未來。
註1:中壽「尊榮卡」、「分享卡」所享各項權利、優惠及特約商品一覽表等詳情,可至中國人壽企業網站(www.chinalife.com.tw)保戶專區查詢,或致電客戶服務專線0800-098889洽詢。
註3: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低侵襲性癌症者,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三倍給付「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低侵襲性癌症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侵襲性癌症者,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定當時下列兩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八倍。
二、「保險金額」之三十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侵襲性癌症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第二條約定之第一類特定傷病或第二類特定傷病者,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定當時下列兩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初次罹患特定傷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八倍。
二、「保險金額」之三十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項以上之第一類特定傷病或第二類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初次罹患特定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第二條約定之第一類特定傷病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特定傷病保險金」外,另按其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二十倍給付「健康安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項以上之第一類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健康安養保險金」。
註4: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下列兩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八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註5: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符合第十四條至十八條約定之兩項以上保險金給付條件時,本公司以給付一項保險金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