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壽建議善用保險 做好醫療照護規劃

分散風險減輕家庭照顧負擔讓您有能力給自己完善的醫療照顧

根據行政院內政部公佈的「102年底人口結構分析統計通報」中顯示,台灣自1993年邁入聯合國所定義的高齡化社會以來,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所佔比例持續攀升。未來,家庭在對高齡者的照顧上,將是愈來愈沈重的負擔。中國人壽建議民眾應該要未雨綢繆、及早準備,可善用保險,分散遭遇疾病時需特別照料的風險,享有更完善的醫療照護。

中國人壽行銷企劃部資深協理蘇錦隆表示,家中如有高齡長者,照顧者需格外付出心力,若高齡長者因慢性病或重大傷病需要長期照護,對照顧者在精神、工作及財務上的壓力都更加龐大,也容易影響家庭生活的品質。因此更應該面對及重視長期照護對個人及家庭帶來的影響及衝擊,提早做好保障規劃,以免風險來臨時措手不及。世界衛生組織(WHO)推估,長期照護的潛在需求為7-9年,而依據前行政院衛生署的報告顯示,發生長期照護後,平均照護時間高達7.3年。然而長期照護需要一筆可觀的費用,若以聘請一位外國籍或本國籍看護全天候專人居家照顧,每月的費用大約是新台幣(以下同)20,000~70,000元不等,另外還要加上購買輪椅、電動床、床墊或尿布等相關醫療衛生用品的費用,長期下來的龐大費用非一般家庭所能負擔。

「中國人壽安心照護終身保險附約」是因應長期照護問題而推出的全方位終身特定傷病保障商品,投保後即保障終身,同時享有「安心保險金」及「照護扶助保險金」。一次性給付的「安心保險金」是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第8項所列之腦中風、癱瘓、帕金森氏症、阿爾茲海默氏病等12項特定傷病註1,即給付保險金額的25%註2,以因應當務之急;之後自診斷確定之日後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再給付保險金額的25%的「照護扶助保險金」,可用以支付聘請看護、購買衛材用品之費用等,且最多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100歲之保單週年日止。從0歲即可投保註3「中國人壽安心照護終身保險附約」,保費平準不會隨著年齡增長而增加,越早買保費越便宜,並提供10、20及30年的等多元繳費年期,讓民眾可以依自身的預算及需求,輕鬆購得保障。

陳太太有感於自己的母親年輕時為家庭犧牲奉獻,卻未曾替自身建構充足保障,若當時有先見之明打造自身完整保障,就能享有完整的醫療照顧服務。因此,在40歲時為自己規劃了20年期的「中國人壽安心加倍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住院保險金日額1,000元,再搭配20年期的「中國人壽安心照護終身保險附約」保額50萬元,年繳保費合計為27,790元。陳太太在70歲後身體就大不如前,常因氣候變換就造成感冒而引發肺炎住院,期間享有依住院天數加倍給付,及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65歲之保單週年日起,依保單條款約定而住院的老年住院日額保險金按住院保險金日額的0.5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的保障註4;至72歲罹患阿爾茲海默氏病,初期子女對陳太太採居家照顧,後來因照顧者工作關係,將陳太太送到日間照顧中心,晚上再接回家照顧,直到陳太太85歲安祥走完人生。在陳太太罹患阿爾茲海默氏病期間,符合「中國人壽安心照護終身保險附約」保單條款中所約定之「特定傷病」項目,中國人壽按保險金額之25%,給付一次12.5萬元的「安心保險金」,以解決陳太太家人的當務之急;且於診斷確定之日後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亦按保險金額之25%,給付12.5萬元的「照護扶助保險金」,於生存期間中國人壽累積給付約162.5萬元的安心保險金及照護扶助保險金,減輕家人的負擔,並且讓陳太太晚年得以享有完善的照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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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特定傷病」項目:

1.腦中風 2.阿爾茲海默氏病 3.嚴重頭部創傷 4.帕金森氏症 5.主動脈外科置換術 6.類風濕性關節炎
7.癱瘓 8.運動神經元病 9.昏迷 10.再生不良性貧血 11.肌肉營養不良症 12.多發性硬化症

特定傷病項目之定義請詳保單條款。

 

特定傷病項目之定義請詳保單條款。

註2: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項以上的特定傷病時,中國人壽僅給付一次「安心保險金」;若被保險人於身故後方經醫院醫師診斷並確定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時,中國人壽不負給付「安心保險金」之責任。

註3:訂立本附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到達16歲前身故者,中國人壽改以下列方式給付,不適用保單條款第14條第1、2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15足歲後身故者,中國人壽應以「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前身故者,中國人壽應以「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

註4: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者,本公司按其每次住院期間之實際住院日數及其投保之「住院保險金日額」,依保單條款附表一「住院日額保險金每日給付金額表」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但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被保險人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療者,不論是否為同一精神疾病,同一保單年度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九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六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含)起,依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者,本公司除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外,另按實際住院日數乘以「住院保險金日額」之百分之五十給付「老年住院日額保險金」。但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被保險人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療者,不論是否為同一精神疾病,同一保單年度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九十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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