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癌症及特定傷病在內共29項 結合醫療、壽險保障及退休準備三大功能
根據人力銀行調查,30世代的小資上班族,僅有3成5能達到收支平衡註1,顯見30世代青年在收入有限的情況下,支出更需要精打細算,在建構自身保障時,除了費用合理外,也希望保障能兼具資產配置的功能。有鑑於此,中國人壽建議30世代青年首重醫療保障,投保時需注意:一、醫療險投保要趁早;二、選擇兼顧醫療保障及退休規劃的保險商品,以分散人生風險。中國人壽新推出「中國人壽好安鑫特定傷病保險」,是一張結合醫療保障、壽險保障及退休準備三大功能的保單,讓保費有去有回,符合30世代精打細算的要求。
中國人壽行銷企劃部資深協理蘇錦隆表示,根據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統計,2013年國人十大死亡原因中,包括心臟疾病、腦血管疾病、高血壓性疾病及腎臟病等,皆與特定傷病有所關連,且截至2012年底領有重大傷病卡的人數約僅占健保人口的3.86%,然而醫療費用卻占了全國醫療總費用的27.6%,顯見特定傷病不僅是國人健康的頭號殺手,一旦罹患特定傷病,龐大的醫療費用,可能會為家庭經濟帶來沈重壓力。蘇錦隆資深協理進一步指出,隨著疾病年輕化的趨勢,許多特定傷病的好發年齡,已提前至40~60歲之間。因此,30世代青年更應該要未雨綢繆,提早做好自身的保障規劃,以因應健康狀況改變所可能導致的風險。建議30世代青年,不妨趁年輕時投保醫療險,保費會相對便宜;其次,選擇保費能有去有回的醫療險商品,同時兼顧保障規劃及退休準備。
「中國人壽好安鑫特定傷病保險」是一張結合醫療、壽險及退休準備三大保障的保單,提供多元繳費年期,保障期間為25年。在醫療保障部分,涵蓋癌症和特定傷病共29項,一經確診後採一次給付,有效掌握治療黃金期。如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者,即依約按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3倍給付「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註2;而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侵襲性癌症者或特定傷病者,依約按診斷確定當時應已繳保險費之1.08倍或保險金額30倍兩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註3、4。若不幸罹患特定傷病為第一類特定傷病註5,則再按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20倍給付「健康安養保險金」註6。在壽險保障部分,若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中國人壽依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若當保險期間屆滿被保險人仍生存時,則按應已繳保險費之1.08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能做為退休規劃準備。
郝先生、安先生二人同齡,且為一同進入公司的同事。30歲時,二人同感應於人生責任最重期間多添加一份醫療保障,日後若沒有罹患特定傷病也能夠做為退休準備,因此決定一起投保「中國人壽好安鑫特定傷病保險」,保險金額同為新台幣(以下同)10,000元,繳費年期10年期,年繳保費26,800元,保障期間25年。郝先生40歲時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胃部原位癌,中國人壽依約給付「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30,000元;45歲時因意外事故導致腦中風,符合「中國人壽好安鑫特定傷病保險」保單條款中所約定之第一類特定傷病項目,中國人壽依約給付「初次罹患特定傷病保險金」300,000元及「健康安養保險金」200,000元,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安先生於契約期間健康狀況皆良好,25年保障期滿後,中國人壽按應已繳保險費之1.08倍給付「滿期保險金」289,440元予滿期保險金受益人,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可以靈活運用作為生活開銷或退休規劃的資金。
註1:資料來源:yes123求職網「小資族投資理財調查」。
註2:「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低侵襲性癌症者,中國人壽按其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三倍給付「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低侵襲性癌症時,中國人壽僅給付一次「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註3:「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侵襲性癌症者,中國人壽按其診斷確定當時下列兩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一、「應已繳保險費」之1.08倍。二、「保險金額」之30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侵襲性癌症時,中國人壽僅給付一次「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註4:「初次罹患特定傷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第一類特定傷病或第二類特定傷病者,中國人壽按其診斷確定當時下列兩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初次罹患特定傷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一、「應已繳保險費」之1.08倍。二、「保險金額」之30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項以上之第一類特定傷病或第二類特定傷病時,中國人壽僅給付一次「初次罹患特定傷病保險金」。
註5:第一類特定傷病(12項):
1.腦中風 | 2.阿爾茲海默氏病 | 3.嚴重頭部創傷 | 4.帕金森氏症 | 5.主動脈外科置換術 | 6.類風濕性關節炎 |
7.癱瘓 | 8.運動神經元病 | 9.昏迷 | 10.再生不良性貧血 | 11.肌肉營養不良症 | 12.多發性硬化症 |
註6:「健康安養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第一類特定傷病者,中國人壽除依前條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特定傷病保險金」外,另按其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20倍給付「健康安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項以上之第一類特定傷病時,中國人壽僅給付一次「健康安養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