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留學基金準備要趁早 善用利率變動型美元保單持之以恆 長遠規劃
根據美國聯準會(Fed) 1月會議聲明,指出美國經濟活動已穩健擴張,就業增長強勁且失業率下滑,加上開春以來美元指數的上揚,顯現經濟復甦且動能穩健帶動美元的好表現,美元保單成為台灣民眾資產配置的亮點商品。趁新學期開始之際,中國人壽建議有意讓子女未來留學美國或海外其他國家的民眾,可藉由美元的國際通用貨幣優勢,在此時選擇利率變動型的美元保單作為子女留學教育基金的規劃工具,兼顧保險保障需求與穩健累積資產的功能,且有機會享有增值回饋分享金註1。
中國人壽行銷企劃部副總經理蘇錦隆表示,民眾在規劃子女出國留學的教育基金時,應注意兩大重點,首先是對留學目的地、就讀科系的學費、生活費及就讀年期有初步的了解,以對教育基金費用該準備多少有基本的概念;再者,除了加上通貨膨脹的因素外,歐美國家大學以上的教育學費,亦會隨該國的經濟狀況及生活水平有所調升。有鑒於此,蘇錦隆副總經理進一步提醒家長,子女留學教育基金應做長遠規劃,以定期定額、持之以恆的方式分散大環境不確定波動因素影響。此外,在規劃工具的選擇上考量到通膨及海外教育費用調升的因素,及能穩健累積資產的功能,建議家長們可選擇利率變動型的美元保單,作為教育基金的規劃工具。
蘇錦隆副總經理表示,每位家長的收入及資產規劃都不同,建議在選擇利率變動型的美元保單時,可依自身的資產配置狀況及子女離留學階段的準備期來選擇投保年期,以中壽推出的「中國人壽美圓一生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美元)」及「中國人壽美圓一世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美元)」為例,前者繳費期間6年,後者繳費期間為10年及20年,可供家長選擇。此外,該兩項保險商品皆具有當年度保險金額逐步增額及以宣告利率(104年3月宣告利率為3.55%,未來實際宣告利率以公司公告為主)為基礎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註1(非保證給付項目)的優勢,並享有高保額、自動轉帳及集體彙繳多樣化的費率折減模式註2,合併最高可達4%。蘇錦隆副總經理進一步指出,每年可投入金額較寬裕或子女已就讀國高中的家長們,可選擇6年期的「中國人壽美圓一生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美元)」;不希望過高的年繳保費影響生活品質或子女還小的家長們,就很適合選擇10年或20年期的「中國人壽美圓一世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美元)」。
30歲楊爸爸,與妻子育有2歲的兒子楊小乖。楊氏夫婦因都曾在美國接受高等教育,因此希望兒子日後也能赴美求學,決定提早準備兒子的教育基金。楊爸爸與公司同事5人以上一同投保「中國人壽美圓一世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美元)」,保額7萬美元,繳費期間20年,原始年繳保費為5,208美元,因採集體彙繳及高保額費率折減後註3為5,052美元,假設宣告利率皆維持在3.55%不變情況下,第1-10保單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選擇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註4,之後第11-20保單年度選擇儲存生息方式累積註4,總繳保費為101,040美元。至第20保單年度,楊爸爸保險年齡屆滿49歲時壽險保障已有124,631美元註5,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年度末現金價值以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年度末現金價值註5共有124,631美元之外,儲存生息金額已經累積到7,956美元。此時楊小乖年滿22歲,大學畢業且已申請到美國的研究所,可提供其赴美求學之經費,或做為日後成家、創業之基金。
註1:以「中國人壽美圓一生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美元)」及「中國人壽美圓一世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美元)」為例,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屆滿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按本契約各該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五)之差值,乘以各該年度「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所稱「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之保險金額,計算前一保單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該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兩者加總除以二之值。前述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
註2: 各項保險費費率調整說明如下:
(1)首、續期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者,享有保險費費率折減1%。
(2)新契約首期應繳保險費全額以匯款方式繳交且續期繳費方式採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並於新契約受理時一併檢附「轉帳授權申請暨約定書」者,享有首期保險費費率折減1%。
(3) 符合集體彙繳保件投保規則者, 享有保險費費率折減2%(含收費管道費率折減1%)。
(4) 高保額費率折減如下:
註3:本範例適用高保額費率折減1%,且假設同時適用集體彙繳費率折減2%(含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轉帳費率折減1%)。合併費率折減3%。
註4: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之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至第十保單年度期間,要保人得選擇抵繳應繳保險費或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
(一)抵繳應繳保險費。但如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第二十四條約定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則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辦理。
(二)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以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下一保單年度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應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辦理。
二、第十一保單年度起,要保人得依以「抵繳應繳保險費」或「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或下列所列方式擇一給付:
(一)現金給付︰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應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給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若該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一○○元時,則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儲存生息至累積達一○○元(含)以上之保單年度屆滿時給付。
(二)儲存生息︰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各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但要保人請求給付之金額需達一○○元(含)以上,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主動一併給付。
增值回饋分享金選擇以儲存生息方式給付者,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時,一併將當時已累積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於要保人請求、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本契約因保單條款第九條第八項、保單條款第十一條之約定終止或有保單條款第二十條第一項各款約定之情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採抵繳應繳保險費方式。但如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第二十四條約定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其增值回饋分享金則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時,一次計算自該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要保人所選擇之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應退還或給付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儲存生息方式累計之增值回饋分享金。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給付方式。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增值回饋分享金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辦理。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應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註5:各項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相關數值,係已包含下一保單年度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各項實際給付金額須以計算當時之實際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為準。
圖說:中壽美元保單繳費年期多元 子女留學基金工具首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