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壽享安心長期照顧終身保險 一次擁有長照、壽險等多重保障
台灣逐步邁入高齡社會註1,醫學科技的進步與發展,也讓國人愈來愈長壽。根據內政部統計處資料顯示註2,國人平均餘命從1993年的74.28歲延長至2014年的79.12歲,20年間增加了5歲,其中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高達286萬人。政府為因應高齡化帶來的照顧需求,不斷鼓吹及推動長照政策,國人雖普遍意識到長期照顧的需求,但卻未必反映在實際的準備上,根據壽險公會統計註3,國人平均每人手上都有4張保單,但長照險投保率只有2%,顯示有近98%民眾還沒購買長照險,一旦發生長期照護狀態的情況,將會對家中的經濟及照顧者造成沈重的負擔。有鑒於此,「中國人壽享安心長期照顧終身保險」讓民眾一次擁有長照、全殘廢、意外二至三級殘廢及壽險保障,提早準備便可無懼長照風險。
根據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的調查及推估註4,至2016年台灣失能人口約達78萬人,然而有近4成的失能者是65歲以下的青壯年族群。中國人壽副總經理蘇錦隆表示,老化是人生不可逆的趨勢,身體機能及健康狀況隨著年齡增長而退化,伴隨而來就是醫療及長期需要他人協助。以本國籍的24小時看護來說,一個月就要約新臺幣(以下同)6到9萬元,此外看護耗材,如紙尿布、衛生清潔用品、醫療器材每月的支出也要數千元,一年動輒就要花費近百萬元,對於一般家庭的經濟壓力相對大。此外,需長期照顧的時間,短則數年、長則幾十年,若以罹患帕金森氏症而喪失生理功能或認知功能為例,發病後平均餘命12至15年來看,長期下來的負擔沉重可見一般。有鑒於愈來愈多人開始重視長期照顧保險,蘇錦隆副總經理建議民眾,若希望晚年生活有尊嚴、有品質,能夠滿足人生下半場的照護需求,應該趁年輕時投保長期照顧保險,如「中國人壽享安心長期照顧終身保險」。
「中國人壽享安心長期照顧終身保險」一次擁有長期照顧、全殘廢、意外二至三級殘廢、壽險及豁免保險費等多重保障,提供10年及20年的繳費年期,分散繳費壓力,讓年輕族群也能夠輕鬆投保,保障終身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00歲註5。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所載長期照顧狀態註6,並於免責期間註7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且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者,於免責期間終了之翌日,提供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註8及第一期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註9以因應當務之急;之後每屆滿一年之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並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給付第二期(含)以後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最高可領取16次註9。若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則可按身故當時應已繳保險費的1.06倍扣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十七條累積已付之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若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還可以領取「祝壽保險金」註10,此外還提供豁免續期保險費機制註11,給予需長期照顧者生活最全面、最安心的保障。
以32歲的安先生為例,投保「中國人壽享安心長期照顧終身保險」,保險金額36萬元,繳費期間20年,年繳保費31,140元,平均每日約省下一個便當錢(86元),就可為自身提供保障終身至保險年齡達100歲註5。安先生於50歲時因罹患帕金森氏症而致失能,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判定符合保單條款所載長期照顧狀態者,並於免責期間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且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於免責期間終了之翌日,豁免本契約續期保費且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36萬元與第一期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36萬元。之後每屆滿一年之日,且安先生仍生存並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給付第二期(含)以後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36萬元,最高可領取16次。至安先生67歲安詳走完人生,其於生存期間中國人壽累積給付612萬元的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及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令安先生得以享有良好的照顧品質並減輕家人負擔,有尊嚴的走完最後一程。
註1: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簡稱為WHO)的定義,一個國家內65歲以上的人口,佔總人口比例7%以上,即稱為高齡化社會、達14%稱為高齡社會、達20%稱之為超高齡社會。台灣地區2011年老年人口已達10.8%,根據行政院經建會推估,於2018年老人人口比例將超過14%,進入「高齡社會」。
註2: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處國民生命表。
註3:資料來源:壽險公會網站-因應高齡化社會之保險商品專區之長期照護保險有效契約件數:http://www.lia-roc.org.tw/OTHER/h1001005.htm。
註4: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國民長期照顧需要調查」。
註5: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其「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扣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累積已付之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累積已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本公司不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若被保險人遭受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時之保險年齡超過八十歲,則無【意外二至三級殘廢一次保險金的給付】之適用。
若被保險人遭受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時之保險年齡超過八十歲,則無【意外二至三級殘廢分期保險金的給付】之適用。
註6:本契約所稱「長期照顧狀態」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傷害、體質衰弱或認知 障礙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判定,符合下列之生理功能障礙或認知功能障礙二項情形之一者。
(一)生理功能障礙:係指被保險人經醫院專科醫師依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其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ADLs)持續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4.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電動輪椅。
6.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二)認知功能障礙:係指被保險人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判定為失智狀態(係指按「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第九版(ICD-9-CM)編號第二百九十號、第二百九十四號及第三百三十一號點零所稱病症,如附表一)並有分辨上的障礙,且依臨床失智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Scale, CDR)評估達中度(含)以上(即2分以上)或簡易智能測驗(Mini Mental State Examination, MMSE)達中度(含)以上(即總分低於18分)者。
前述所稱「分辨上的障礙」係指醫院專科醫師在被保險人意識清醒的情況下,判定有下列三項分辨障礙中之二項(含)以上者:
1.時間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季節、月份、早晚時間等。
2.場所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自己的住居所或現在所在之場所。
3.人物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日常親近的家人或平常在一起的人。
註7:本契約所稱「免責期間」係指被保險人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算,且 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達九十日之期間。
註8:保單條款第十二條「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保單條款第十四條「全殘廢一次保險金」或保單條款第十六條「意外二至三級殘廢一次保險金」,三者僅擇一給付,契約有效期間合計以給付1次為限。
註9:保單條款第十三條「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保單條款第十五條「全殘廢分期保險金」或保單條款第十七條「意外二至三級殘廢分期保險金」,三者於給付期間僅以給付一項為限。前述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單條款第十三條「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保單條款第十五條「全殘廢分期保險金」或保單條款第十七條「意外二至三級殘廢分期保險金」合計,中國人壽最多給付16次。
註10: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其「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扣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累積已付之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累積已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本公司不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1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第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或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且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自診斷確定日或免責期間屆滿日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續期保險費,但當期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符合前項情形者,本公司不再受理變更本契約內容或終止本契約。
若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二十條約定之事由致本公司暫停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且未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第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即暫停豁免保險費。要保人應自下一期保險費交付日起,按原繳費方法(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繼續交付保險費使本契約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