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壽提供中高齡保戶保單活化機會 讓保戶積極規劃退休生活免煩惱
60歲的職場主管楊小姐,擁有自己喜歡的工作與美滿的家庭,子女也各自成家,周末假日常全家安排各種活動,生活過得相當愜意自在。不過,身邊朋友的話題總是圍繞在退休生活規劃,這讓楊小姐不禁擔心自己身邊的存款夠不夠退休生活所用,更不希望成為子女的負擔。
少子化、高齡化及工作年齡人口減少已是目前全球大部分國家共同面對的現象,歐日等進入高齡化社會的國家也正研擬因應對策,台灣雖非高齡化最嚴重的國家,卻是高齡化速度最快的國家之一,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的人口統計推估註1,我國65歲以上人口比率於民國107年將超過14%,達到聯合國定義的「高齡社會」,加上少子化雙重影響,可預知未來民眾的退休生活將由子女奉養逐漸轉移到其他經濟來源,如政府的國民年金再加上自己的退休準備。因此民眾在面對高齡社會來臨所帶來的各項衝擊時,更需積極因應準備,才能讓老年生活安樂無虞。有鑒於此,中國人壽積極響應金管會推動保單活化(功能性契約轉換)的政策,提供符合申請保單活化資格之中高齡保戶保險商品轉換的機會,協助保戶規劃完善的退休生活。
民眾該如何評估自身需求,將保單活化納入退休規劃中,中國人壽行銷企劃部副總經理蘇錦隆特別提出三步驟讓民眾參考:
一、保單先健診:蘇錦隆副總經理表示,保險商品並非買了就好,而是需要隨著不同的人生階段做檢視調整,才能有效發揮風險轉移的功能,因此,當來到中高齡的人生階段,有可能家庭結構會出現改變,例如子女成家立業、從上有高堂下有子女的三明治族轉變成空巢族等,此時家庭責任減輕,保障結構也需隨之調整改變。
二、找出需求點:中高齡保戶在檢視保單後,該如何找出需調整之處,蘇錦隆副總經理指出,因高齡化與少子化問題,建議保戶以退休規劃為目標來檢視目前的保障是否足夠,以此方式找出需求點,例如到預計退休的年齡時,身邊的存款與資產配置是否足夠未來退休生活所需,若有不足,在家庭的責任已相對較少的情況下,原本為了家庭保障所投保的壽險,其功能性已減低,便可考慮將既有的壽險保單透過保單活化機制,轉換為年金險,如此一來,即便有老年健康狀況欠佳或疾病困擾,也無須擔心吃掉既有存款或收入,以維持有尊嚴與品質的老年生活。
三、適合度評估:當民眾在檢視保單找出需求點,確認退休規劃需補足的部分後,可聯繫投保的壽險公司是否提供保單活化服務並進行適合度評估與試算。以中國人壽為例,符合申請保單活化專案資格的保戶,於申請轉換前,須先透過填寫功能性契約轉換適合度評估確認書及轉換後保障試算,以利檢視是否符合保障需求或相關轉換條件。建議有保單活化需求的中壽保戶可至服務中心臨櫃辦理,或聯繫服務人員當面解說、試算評估。
蘇錦隆副總經理表示,提供保戶保單活化服務之目的,是以優化保戶的老年退休生活為主軸,因此,中壽的保單活化規劃,以提供有需求並符合資格之中高齡保戶將純保障的壽險保單轉換成活著就能領年金的年金險,透過增加穩定收入方式之轉換新選擇,讓保戶可彈性靈活應用於生活費用或醫療支出。中壽新推出「中國人壽享樂活遞延年金保險」註2,提供符合申請保單活化專案資格的保戶轉換,該保單年金給付保證期間達30年,且年金給付最長可領到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110歲註3,若保證期間內身故仍可請領未支領年金餘額註4,讓保戶退休生活無憂慮。蘇錦隆副總經理進一步提醒,若保戶轉換「中國人壽享樂活遞延年金保險」,可享有保單轉換無需支付任何額外費用、免可保證明以及轉換後保險契約之投保年齡與原契約的投保年齡相同等優點。
以楊小姐為例,於40歲時因考量家庭保障需求,投保繳費10年期的特定壽險商品,保險金額新台幣(以下同)300萬元,年繳保費51,000元,60歲時有感於兒女皆已成家,楊小姐因此向公司申請退休,打算過著含飴弄孫的樂退生活,經過適合度評估與試算,楊小姐符合保單活化的轉換資格,選擇將原本投保的特定壽險保單轉換為「中國人壽享樂活遞延年金保險」,轉換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已有768,000元,轉換後每年可領年金37,567元,保證可領至少30年,活越久還可領越多。
中國人壽提醒,面對少子化、高齡化的社會變遷,民眾應及早做好退休準備,把樂享退休生活的機會掌握在自己手上。中壽為協助保戶完善退休規劃,讓保戶了解保單活化(功能性契約轉換)的相關內容,於中壽官網上規劃「保單活化專區」,保戶可於專區內查詢轉換商品的介紹、功能性契約轉換辦法、保單活化答客問等,詳細說明亦可洽中國人壽服務人員,或撥打免付費服務專線 0800-098-889查詢。
註1:資料來源:國家發展委員會「中華民國人口推計(103年至150年)」
註2:「中國人壽享樂活遞延年金保險」僅供投保特定商品之保戶辦理功能性契約轉換,特定商品係指「中國人壽長青終身保險」、「中國人壽限期繳費終身壽險己型」。
註3: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年金開始給付年齡之保險單週年日起,在其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歲的生存期間內,每屆年金給付日繼續生存者,本公司按「年金金額」給付予被保險人。當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歲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得申請提前給付;其申請人在被保險人生存時為被保險人本人,被保險人身故時為身故受益人。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五。
註4: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開始給付前者,本公司將返還按身故日時,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二、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前項所指「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迄被保險人身故日止,所繳之保險費;前項所稱之利息,係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五,以年複利方式,計算自保險費應繳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之利息。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開始給付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於年金開始給付日後保證期間內,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本公司僅將未支領之年金餘額給付予其他應得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