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書
(Application Form)是指要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時所填寫的書面文件,主要內容包括: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地址、電話、身分證字號;受益人姓名;要保事項;要保人、被保險人告知及聲明事項、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簽章等。
重大疾病保險
(Dread Disease Insurance)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內罹患保單條款定義的重大疾病,保險公司按契約所訂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在南非首先推出,台灣是在八十四年引進,推出後相當受保戶歡迎,目前各家壽險公司皆此類產品的設計。目前市場上所販賣的重大疾病保險,主要針對癌症、心肌梗塞、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腦中風、慢性腎衰竭、重大器官移植、癱瘓七項重大疾病提供保障。
重大燒燙傷
指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或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弁鉬棆炕A即符合現行全民健康重大傷病定義者。一般而言,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及殘廢保險金給付,合計以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限,且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申請合計最高可達250萬元。
重要事實
(Material Fact)指足以影響壽險公司決定是否承保之有關被保險人之資料。被保人過去存在狀況或目前存在的狀況資料極其重要,壽險公司得到這些資料才有辦法做出正確之危險評估。
個人保險
要保人為自然人,與保險公司所簽訂的保險契約稱之。
射倖契約
(Aleatory Contract)要保人雖然依約須按期支付保險費,但保險人是否應負賠償或給付之責任,是繫於偶然事件(保險事故)的發生與否,於契約訂定的當時並不能確定。也就是說保險事故的是否發生?在何時發生?及其發生的結果、範圍?在要保人簽訂保險的當時並不能確定,故稱為「射倖契約」。
展期定期保險
(Extended Term Insurance)保戶在繳足保險費達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因經濟上或其他的緣故,無法繼續繳納保險費時,除可將契約變更為繳清保險外,還可選擇將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展期定期保險是在不變更辦理展期當年度保險金額的原則下(當年度保險金額扣除保單貸款本息、墊繳保費本息後之餘額),以當時契約所積存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及保單貸款本息,欠繳保費,墊繳保費本息後之餘額來計算,以不超過原來保險期間為準,使契約能繼續有效到某特定時日。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保戶就不必再繳交保險費,被保險人在該特定時日前死亡或全殘時,保險公司仍應依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金,若到該特定時日被保險人仍生存,且有繳清生存保險金,則本公司一次給付全部之生存保險金。
展期定期險選擇權
(Extended term option)在人壽保險中,除了解約外,能不喪失權利中的一種選擇,規定保單之淨現金解約價值,可用來做為被保人到達年齡之淨躉繳保費,已購買定期保險,面額如同原先之保單,以盡可能之長度為保險期間。
弱體保險
(Substandard insurance)是指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不符合標準體壽險的核保條件,保險人以高於標準體的保費費率簽發的保險。
效力終止
(Termination)是指保單為無效狀態。保單效力終止後,要保人將不再有任何應付保費,保單不再具有現金價值。效力終止有釵h方式,諸如未能繳付保費、保單解約以換取其現金價值等。
旅行平安保險
(Travel Insurance)是一種短期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主要保障人們在旅遊期間因遭遇外來突發的意外事故,以致身體受到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可依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特別準備金
(Special Reserve)此提撥目的是為了一般傳染病、出乎預料的其他賠款或負債(如AIDS或高於預期之超高死亡率),目前傷害險、健康險及一年定期壽險,法定應提存之特別準備金為自留總保費之百分之三,如實際賠款低於預期賠款時,其差額之百分之五十仍應另外提存,反之超過的部份則可沖減已提存之特別準備金。
純保費
(Premium Pure)純保費是指保險人所收取之保險費中,當保險事故發生時,支付賠款之部分,其數額係依損失機率計得。
純保費淨保費
(Net premium)在保險中有數種不同定義:1.所收取之保費,減去業務員佣金;2.保費減去任何退還保費;3.收保險成本,即所收保險費減去附加費用與安全準備;4.保單的保費減去已付或預期紅利。
純粹危險
是指事件發生的結果只會產生損失,而不會有獲利的可能。例如:機車因碰撞而必須修理,機車所有人就必須擔負修理的財務損失,此為機車所有人的純粹危險。
財產上的危險
是指個人財產發生各種直接或間接損失的危險。
送金單
通常保險公司在收到保險費後,會有公司的正式收費憑證,此稱為”送金單”。因保險並非銀貨兩訖,故不稱為收據,當然也不是發票,其性質與銀行的收入傳票類似。
逆選擇
(Anti-Selection)指要保人所為與保險人相反之選擇,亦即身體情況較差者選擇購買保險或申請續保,而情況良好者則不欲購買保險或續保。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選擇觀點不同,保險人恆選質良量多,或無顯著不良危險之被保險人予以承保,而被保險人則每每選擇對本身有利之情況,例如可得之保險利益優於大數法則下的保險利益。
除外責任
(limitation)是在保險保單的一項條款,排除某些危險或是限制保障範圍,或指某些起因與狀況在保單上不受到保障。
健康保險
(Health Insurance)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或過了等待期後因罹患疾病後,所造成的醫療費用損失或暫時無法工作的收入損失,由保險公司依保險內容給付保險金的保障。一般可區分為實支實付型健康保險與定額給付型健康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