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節稅請留意

產險健康險、傷害險保費可作所得稅扣抵

臺灣已是保險成熟市場,每個人幾乎都有一張以上的保單,民眾在報稅時可別忘了善用保險的扣除額來節稅。和泰產險提醒民眾,不僅是壽險保費可作所得稅之扣抵,向產險公司投保的意外傷害險、健康險於申報綜所稅時也可以作為「列舉扣除額」,另每月自費投保的團體保險費及旅平險中的意外傷害險及醫療險相關保費亦可計入列舉扣除額度內。

和泰產險表示,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之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等保險費,得由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總額列舉扣除,但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因此民眾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若想將保險費支出列為扣除額,需採「列舉扣除額」者才可適用。同時,被保險人與要保人要在同一申報戶,而且列報扶養親屬的保險費支出,必須是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親屬才可申報,如為兄弟姐妹或其他非直系親屬,或是汽機車保險、責任保險、地震險、住宅火險等產險的保費支出,則不可列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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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根據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如地震、風災、水災、火災及戰禍等損失,以及自宅火災波及鄰房所給付的損害賠償費等,亦可以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無金額的限制。和泰產險也提醒去年如果有民眾因為上述災害造成房屋、汽車、機車、日常家電用品或家具等的損失,且去年有按規定向各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損失金額者,扣除保險賠償、救濟金或財產出售之外的部分亦可申報扣除,以減少所得稅。

【附表】綜所稅保險費列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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