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壽建議 青壯族黃金三角保險概念建構完整保障 給自己及家人安心的未來
勞動節三天連假即將來臨,不少民眾會利用假期安排出遊計劃,紓解平日工作的壓力,中國人壽提醒保戶,部分壽險公司在提供保險商品之外,也會為保戶洽談特約商店優惠,可多加利用。以「中壽分享卡」為例,若是計劃國外旅遊,可享有特約旅行社的禮遇;選擇國內旅遊則是從食衣住行育樂到醫療保健的各項禮遇皆有,一卡在手,全台省透透。中國人壽行銷企劃部副總經理蘇錦隆表示,凡中國人壽個人險之被保險人與「中國人壽旅行平安保險卡安心專案」註1會員皆可獲得「中壽分享卡」,享有全台3,200多家特約商店的禮遇,在中壽官網上可立即查詢店家資訊及優惠內容,種類多元並依美食饗宴、購物頻道、品味生活、行動加值、教育娛樂分類。保戶可透過相關優惠服務,精打細算此次出遊的相關費用,如渡假飯店、遊樂園區、旅行社、電影院、休閒運動等,可享有優惠禮遇註2。
蘇錦隆副總經理表示,青壯年族群是我國社會重要的勞動人口,同時也是家庭的主要經濟來源者,因此對自我的健康管理更需有風險意識,根據衛生福利部公佈的統計數據註3顯示,惡性腫瘤、事故傷害分別位居25至44歲青壯年主要死亡原因的第一、第二位,其中惡性腫瘤更連續32年高居國人十大死因之首。建議青壯年族群在維護身體健康方面,平時就應做好自我管理,保戶若有身體不適狀況,可善加利用「中壽分享卡」的醫療保健禮遇,就醫檢查。此外,蘇錦隆副總經理也進一步提醒青壯年族群,身為家庭主要經濟來源者,需有良好的風險轉移概念,儘早建構完整的保險保障,即使遭遇不可測的風險,也能有一筆保險金讓家庭維持正常運作。
有鑒於此,蘇錦隆副總經理提出黃金三角保險組合概念,建議青壯年族群可以醫療保障、壽險保障,並兼顧資產累積,打造完整保障。考量青壯年族群家庭負擔重,各項支出與資產配置皆需精打細算,部分壽險公司推出結合醫療、壽險保障且能兼顧資產累積的黃金三角保險概念商品,以「中國人壽好安鑫特定傷病保險」為例,即是一張結合醫療、壽險及退休準備三大保障的保單,提供多元繳費年期,保障期間25年。在醫療保障部分,涵蓋癌症和特定傷病共29項的醫療保障,一經確診後採一次性給付註4,有效掌握治療黃金期。在壽險保障部分,若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中國人壽依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註5;若當保險期間屆滿被保險人仍生存時,則按應已繳保險費之1.08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註6,能做為退休規劃準備。
中國人壽重視保戶權益,不斷提昇各項服務,不僅使每一位保戶獲得充足的保障,生活中也能享有各項禮遇及優惠。保戶可多善加利用「中壽分享卡」的各項消費優惠及醫療保健禮遇。此外,在疾病年輕化的趨勢下,建議青壯年保戶除了做好平時的健康管理外,也要構築自身保障,給自己及家人安心的未來。
註1:「中國人壽旅行平安保險卡安心專案」包含中國人壽輕鬆保旅行平安保險、中國人壽人身意外傷害重大燒燙傷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中國人壽輕鬆保旅行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中國人壽海外旅行平安保險附加條款、中國人壽海外突發疾病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中國人壽新旅行平安保險、中國人壽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中國人壽海外突發疾病急診暨門診醫療健康保險附加條款。詳細內容請參閱本專案簡介及保單條款。
註2:「中壽分享卡」所享各項權利、優惠及特約商品一覽表等詳情,可至中國人壽企業網站(www.chinalife.com.tw)保戶專區查詢,或致電客戶服務專線0800-098889洽詢。
註3: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民國102年主要死因分析」。
註4: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低侵襲性癌症者,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三倍給付「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低侵襲性癌症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侵襲性癌症者,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定當時下列兩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八倍。
二、「保險金額」之三十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侵襲性癌症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第一類特定傷病或第二類特定傷病者,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定當時下列兩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初次罹患特定傷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八倍。
二、「保險金額」之三十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項以上之第一類特定傷病或第二類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初次罹患特定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第一類特定傷病者,本公司除依前條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特定傷病保險金」外,另按其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二十倍給付「健康安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項以上之第一類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健康安養保險金」。
註5: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下列兩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八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註6: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符合保單條款第十四條至十八條約定之兩項以上保險金給付條件時,本公司以給付一項保險金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