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掌握自身資產管理 善用利變型保險規劃自身保障 兼顧退休資金準備
隨著時代變遷,傳統社會男主外、女主內的情況正在逐漸改變,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至2013年止,全國有228萬戶家庭是由女性擔任經濟戶長註1,10年來成長近5成。這現象也反映女性在工作能力及職場表現上已備受肯定,能撐起一片天。因此,中國人壽建議職場上的女性,在經濟自主之餘,更要善用保險,除了充足自身保障,還能為自己準備一筆退休後享受生活的資金。
中國人壽行銷企劃部副總經理蘇錦隆表示,女性投入職場,經濟自主能力提升,風險保障意識及自主財富管理能力也應該要隨之提升。女性一直以來多半扮演家中財務長的角色,掌管家中所有的收支開銷,因此女性要懂得如何妥善規劃資產配置。此外,根據內政部國人平均壽命數字顯示,女性的平均壽命較男性多6.6年,超越男性許多,不論是單身貴族或是離異、老年喪偶的二次單身,女性會比男性面對較長時間的一個人的年老生活。因此,女性除了經濟上可以不必過度依賴男性外,更要學習掌握自身的財務管理。蘇錦隆副總經理進一步指出,許多在職場上發光發熱的女性,多半是中階以上的主管,有著不錯的收入,如果能透過適當的保險規劃,不但能讓自身保障更完善,讓資產配置運用更有效率,中國人壽新推出的「中國人壽福利年年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就很適合職業婦女用以規劃自身保障。
「中國人壽福利年年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提供2年的繳費年期,繳費期滿除終身享有保障,還具備終身註2依基本保險金額之15%加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之15%加總之值給付生存保險金,及以宣告利率(104年3月宣告利率為2.25%,未來實際宣告利率以公司公告為主)為基礎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註3(非保證給付項目)的兩大特色,兼顧保險保障需求與穩健累積資產的功能。短期適合手邊有一筆資金可規劃運用的族群,讓資產配置更顯彈性靈活,並享有集體彙繳、高保額及自動轉帳等費率折減模式註4,合併最高可達3%。
以45歲女性田小姐投保「中國人壽福利年年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為例,保額新台幣(以下同)20萬元,繳費期間2年,原始年繳保費為1,093,860元,採指定帳戶轉帳、集體彙繳及高保額費率折減後註5為1,066,514元,累積總繳保費為2,133,028元。假設宣告利率皆維持在2.25%不變情況下,增值回饋分享金選擇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註6,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合計之15%,每年給付生存保險金至終身註2。至第20保單年度田小姐保險年齡屆滿64歲時,累積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已達610,389元,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年度末現金價值以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年度末現金價值註7共有2,379,439元,田小姐可兼顧終身的壽險保障與退休生活資金來源,是穩健而具資產累積功能的退休工具。
註1: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之定義,經濟戶長為家庭生計的負責人,負擔大部分的日常生活開銷。
註2:「生存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繳費期間屆滿之保單週年日起(含繳費期間屆滿之保單週年日),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五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五加總之值給付「生存保險金」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止。
註3: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屆滿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按本契約各該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之差值,乘以各該年度「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所稱「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之保險金額,計算前一保單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該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兩者加總除以二之值。
(二)前述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
註4:各項保險費費率調整說明如下:
(1) 首/續期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者,享有保險費費率折減1%。
(2) 新契約首期應繳保險費全額以匯款方式繳交且續期繳費方式採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並於新契約受理時一併檢附轉帳授權申請暨約定書者,享有首期保險費費率折減1%。
(3) 符合集體彙繳保件投保規則者,享有保險費費率折減1%。
註5:本範例適用高保額費率折減0.5%,集體彙繳費率折減1%,且於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轉帳費率折減1%。合併費率折減2.5%。
註6: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之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至第十保單年度期間,要保人得選擇抵繳應繳保險費或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
(一)抵繳應繳保險費。但如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三條約定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則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辦理。
(二)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以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下一保單年度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應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辦理。
二、第十一保單年度起,要保人得依「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或下列方式擇一給付:
(一)現金給付︰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應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給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若該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一仟元時,則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儲存生息至累積達一仟元(含)以上之保單年度屆滿時給付。
(二)儲存生息︰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各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但要保人請求給付之金額需達一仟元(含)以上,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主動一併給付。
增值回饋分享金選擇以儲存生息方式給付者,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時,一併將當時已累積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於要保人請求、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本契約因保單條款第七條第八項、保單條款第九條之約定終止或有保單條款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約定之情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採抵繳應繳保險費方式。但如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三條約定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其增值回饋分享金則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時,一次計算自該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要保人所選擇之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應退還或給付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儲存生息方式累計之增值回饋分享金。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保單條款第十條第一項給付方式。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增值回饋分享金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辦理。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應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八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註7:各項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相關數值,係已包含下一保單年度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各項實際給付金額須以計算當時之實際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