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留學基金 中壽美元保單來幫忙

子女教育規劃要長遠 準備要趁早 善用美元保單持之以恆 讓孩子贏在起跑點

父母都希望孩子贏在起跑點,送子女出國接受海外的高等教育、培養國際視野,一直是台灣的父母在規劃子女教育時熱門選項,而美國深受台灣留學生及家長的喜愛,同時也是台灣留學的重要地標。根據教育部統計資料顯示註1,赴美求學一直是台灣留學生的首選,然而送子女到美國求學,學費、生活費及雜費等,加總起來是一筆不小的開銷。建議子女的教育應做長遠規劃,因此,中國人壽新推出的「中國人壽美圓一世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美元)」,繳費年期最長可達20年,可分散繳費壓力,且有機會享有增值回饋分享金,適合做為子女出國留學教育基金的準備。

中國人壽行銷企劃部資深協理蘇錦隆表示,民眾用保險規劃子女出國留學的教育基金時,應注意二大重點,首先是先對留學目的地、就讀科系的學費、生活費及就讀年期有初步的了解。蘇錦隆資深協理強調,子女在海外就讀的學費、雜費及生活費,會因其所就讀的是公立或私立大學/研究所、不同的系所,以及所在區域而有所不同,以赴美念研究所二年為例,一年所需費用起碼大約30,000美元,甚至可能到50,000美元以上,有心規劃子女留學的父母不妨先初步了解預估費用範圍,才知道目前子女教育基金的缺口有多少。其次是子女留學教育基金應做長遠規劃,定期定額、持之以恆才能分散不確定因素影響的風險,蘇錦隆資深協理進一步指出,規劃子女赴海外求學易受整體經濟、環境等不確定因素變化的影響,以教育部公佈1998年至2013年我國出國留學人數統計數據顯示,1998年至2002年出國留學人數年年成長,但2003年遇上SARS事件,人數就跌到1998年前的水準;而2004年以後,人數又開始穩定成長,至2008年創下人數新高,但該年遇上了全球性的金融海嘯,以致隔年人數又開始下滑,近年才逐漸回穩。由此可見,出國留學計劃除去個人因素,也很容易受到大環境因素影響,然而子女的教育不能等,因此建議民眾及早開始做準備,以定期定額、長遠規劃的方式,才能分散大環境不確定波動因素的影響。

「中國人壽美圓一世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美元)」繳費期間為10年及20年,以國人高流通性外幣之一的美元為計價貨幣,具有當年度保險金額逐步增額及有機會以宣告利率(103年12月宣告利率為3.55%,未來實際宣告利率以公司公告為主)為基礎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註2的優勢,其享有高保額、自動轉帳及集體彙繳多樣化的費率折減模式註3,合併最高可達4%。增值回饋分享金在第1-10保單年度期間可選擇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或抵繳應繳保險費註4;第11保單年度起增值回饋分享金除上述兩種方式,尚有儲存生息方式或現金給付註4供客戶選擇,若選擇儲存生息,其利率是採用各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主動一併給付註4。

30歲男性小陳(化名),與妻子是在美國念書時相識相戀,繼而返國結婚成家,目前育有一2歲的兒子。陳氏夫婦因都曾在美國接受高等教育,因此希望兒子日後也能赴美求學,決定提早準備兒子的教育基金,小陳與公司同事5人以上一同投保「中國人壽美圓一世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美元)」,保額7萬美元,繳費期間20年,原始年繳保費為5,208美元,因採集體彙繳及高保額費率折減後註5為5,052美元,假設宣告利率皆維持在3.55%不變情況下,第1-10保單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選擇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之後第11-20保單年度選擇儲存生息方式累積,總繳保費為101,040美元。至第20保單年度,小陳保險年齡屆滿49歲時壽險保障已有124,631美元註6,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年度末現金價值以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年度末現金價值註6共有124,631美元之外,儲存生息金額已經累積到7,956美元。此時小陳兒子年滿22歲,大學畢業且已申請到美國的研究所,可提供小陳兒子赴美求學之經費,或做為日後成家、創業之基金。

註1:根據教育部全球資訊網-我國留學生人數統計資料。

註2: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屆滿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按本契約各該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五)之差值,乘以各該年度「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所稱「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之保險金額,計算前一保單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該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兩者加總除以二之值。前述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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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3: 各項保險費費率調整說明如下:

(1)首、續期以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方式繳納保費者,首、續期保費可享1%轉帳費率折減。

(2)新契約首期應繳保險費全額以匯款方式繳交且續期繳費方式採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並於新契約受理時一併檢附「轉帳授權申請暨約定書」者,首期保費可享1%費率折減。(倘首期保費未全額以匯款方式繳交 者,則不適用本點之費率調整)

(3) 符合集體彙繳保件投保規則者, 享有保險費費率折減2%(含收費管道費率折減1%)。

註4: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之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至第十保單年度期間,要保人得選擇抵繳應繳保險費或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

(一)抵繳應繳保險費。但如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第二十四條約定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則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辦理。

(二)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以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下一保單年度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應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辦理。

二、第十一保單年度起,要保人得依以「抵繳應繳保險費」或「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或下列所列方式擇一給付:

(一)現金給付︰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應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給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若該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一○○元時,則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儲存生息至累積達一○○元(含)以上之保單年度屆滿時給付。

(二)儲存生息︰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各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但要保人請求給付之金額需達一○○元(含)以上,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主動一併給付。

增值回饋分享金選擇以儲存生息方式給付者,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時,一併將當時已累積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於要保人請求、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本契約因保單條款第九條第八項、保單條款第十一條之約定終止或有保單條款第二十條第一項各款約定之情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採抵繳應繳保險費方式。但如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第二十四條約定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其增值回饋分享金則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時,一次計算自該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要保人所選擇之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應退還或給付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儲存生息方式累計之增值回饋分享金。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給付方式。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增值回饋分享金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辦理。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應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註5:本範例適用高保額費率折減1%,且假設同時適用集體彙繳費率折減2%(含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轉帳費率折減1%)。合併費率折減3%。

註6:各項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相關數值,係已包含下一保單年度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各項實際給付金額須以計算當時之實際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為準。

圖說:中壽建議善用美元保單 規劃子女留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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