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保單兼顧醫療、壽險保障及資產配置三大需求 結合保戶服務 打造完善照護體系
根據104人力銀行調查結果顯示,今年台灣各大企業平均年終獎金將較往年增加,創下2011年以來新高,隨著景氣復甦,台灣企業營運與經濟成長率皆有上升,近四成的企業確定今年會加薪,讓廣大的上班族一開春就有「好薪情」。小資族經過一年辛勤打拚後,隨著獎金入袋、薪資調整,該如何妥善分配運用收入?中國人壽建議小資族,獎金在預留年節必要之開支後,不妨選擇結合醫療保障、壽險保障及退休準備三大功能的保險商品,一次滿足小資族對醫療保障及資產配置的需求,讓年終獎金發揮最大效益。
中國人壽行銷企劃部副總經理蘇錦隆表示,許多專家建議年終獎金分三份規劃,分別是年節必要支出及娛樂犒賞、資產配置與保障規劃,小資族規劃自身保障前可先試想若罹患特定傷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成嚴重體傷時,以現階段的經濟能力是否可以承受衍生的支出負擔及收入減少的損失,再依個人需求規劃補強。然而小資族因可運用的資金有限,若希望將獎金妥善規劃,不妨考慮能夠兼顧醫療保障及資產配置的保險商品,選擇結合醫療保障、壽險保障及退休準備三大功能的保單,兼顧保障及精打細算的需求。蘇錦隆副總經理強調,小資族在規劃保障時,除了要考慮商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外,可以將壽險公司提供的保戶服務一併納入考量,健康險可以提供醫療及照顧上的保障,保戶服務若能延伸到由專業藥師送藥到府並關懷訪視,便可打造更完善的健康照護體系。
「中國人壽好安鑫特定傷病保險」是一張結合醫療、壽險及退休準備三大保障的保單,提供多元繳費年期,保障期間25年。在醫療保障部分,涵蓋癌症和特定傷病共29項的醫療保障,一經確診後採一次性給付註1,有效掌握治療黃金期。在壽險保障部分,若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中國人壽依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註2;若當保險期間屆滿被保險人仍生存時,則按應已繳保險費之1.08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註3,能做為退休規劃準備。此外,中國人壽另與政昇藥局獨家合作,推出「藥師到府健康照護服務」,沒有保費門檻限制,不額外收取費用,中壽保戶及其家屬不用出門,就有專業藥師親自將連續處方箋藥品送至指定地點,說明用藥注意事項以避免重複用藥或跨院跨科別的交互作用狀況發生,藉此注意用藥者健康變化,適時給予提醒,及早預防讓良好健康狀態得以維持,醫病互動增添了人際關心的溫度,這是任何高科技遠距設備所無法取代的。政昇藥局也特別製作了「食品與藥物交互作用對照表」轉盤小卡,隨時檢視目前服用的藥物食物交互作用可能產生的風險,免費供中壽保戶索取。
25歲的蔣小姐,想利用年終獎金為自己添加一份醫療保障,日後若沒有罹患特定傷病也能夠做為退休準備,因此決定投保「中國人壽好安鑫特定傷病保險」,保險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20,000元,繳費年期20年期,年繳保費26,900元,保障期間25年。蔣小姐於契約期間健康狀況皆良好,25年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中國人壽按應已繳保險費之1.08倍給付「滿期保險金」581,040元予滿期保險金受益人,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可以靈活運用作為生活開銷或退休規劃的資金。
註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低侵襲性癌症者,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三倍給付「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低侵襲性癌症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侵襲性癌症者,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定當時下列兩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八倍。
二、「保險金額」之三十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侵襲性癌症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第一類特定傷病或第二類特定傷病者,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定當時下列兩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初次罹患特定傷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八倍。
二、「保險金額」之三十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項以上之第一類特定傷病或第二類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初次罹患特定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第一類特定傷病者,本公司除依前條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特定傷病保險金」外,另按其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二十倍給付「健康安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項以上之第一類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健康安養保險金」。
註2: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下列兩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八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註3: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符合保單條款第十四條至十八條約定之兩項以上保險金給付條件時,本公司以給付一項保險金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