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充足自身保障 再用團險補缺口 選對保險工具 兼顧保障及退休規劃
行政院主計處日前公佈今年1月份失業率,創下14年來同期新低,反映出就業市場明顯回溫。人力銀行統計數據也顯示,農曆年後積極求職人數較去年同期成長1.57倍註1,創下多年來的新高,顯示上班族考慮轉職的效應浮現。中國人壽提醒有心轉職的民眾,若原本的保障是以原任職公司的團體保險為主,則務必要依自身需求加強保障規劃,在轉職空窗期才能讓保障隨身不中斷,同時兼顧退休準備計劃。
中國人壽行銷企劃部副總經理蘇錦隆表示,許多上班族都期盼透過轉職爭取更高的薪資福利,在追求更好生活品質的同時,保障及風險意識也應該要隨之提升。蘇錦隆副總經理認為,民眾不論是否有轉職打算,都可善用保險建構自身完善保障,再透過任職公司提供的團體保險補強保障缺口;若目前的保障規劃只有公司團險的社會新鮮人、小資族,則建議加強自身保障,日後不論轉職與否,都能確保自身保障不會中斷。蘇錦隆副總經理進一步指出,除了充足自身保障外,市場上有許多保險商品,也能夠兼顧退休規劃需求,如「中國人壽珍愛一生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就很受到上班族的青睞。
「中國人壽珍愛一生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具備保障年年增值及以宣告利率(104年3月宣告利率為2.7%,未來實際宣告利率以公司公告為主)為基礎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註2(非保證給付項目)的兩大特色,兼顧保險保障需求與穩健累積資產的功能,讓保戶除可享有保障年年穩定增值,還可以增值回饋分享金選擇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註3讓保障再升級,且該保單以新台幣計價,對於風險承受度較低的民眾可免除匯率風險。此外,「中國人壽珍愛一生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提供六年及十年繳費年期讓民眾選擇,並享有高保額、自動轉帳等費率折減模式註4,合併最高可達3%。
以40歲男性李先生投保「中國人壽珍愛一生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繳費期間6年,保額新台幣(以下同)50萬元,原始年繳保費為301,400元,採指定帳戶轉帳及高保額費率折減後註5為292,358元。假設宣告利率皆維持在2.7%不變情況下,第1-10保單年度選擇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累積總繳保費為1,754,148元,至第10保單年度壽險保障已有2,084,277元註6。之後增值回饋分享金選擇儲存生息方式,於李先生保險年齡屆滿65歲退休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年度末現金價值以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年度末現金價值註6共有2,885,800元之外,儲存生息金額已經累積到219,018元,兼顧終身的壽險保障與退休生活資金來源,是穩健而具資產累積功能的退休工具。
註1:資料來源:1111人力銀行統計,以農曆年開工後2天為基期,積極求職人數之定義為「含新增履歷及重新開啟履歷人數」。
註2: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屆滿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按本契約各該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之差值,乘以各該年度「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所稱「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之保險金額,計算前一保單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該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兩者加總除以二之值。
(二)前述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
註3: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之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至第十保單年度期間,要保人得選擇抵繳應繳保險費或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
(一)抵繳應繳保險費。但如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二條約定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則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辦理。
(二)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以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下一保單年度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應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辦理。
二、第十一保單年度起,要保人得依「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或下列方式擇一給付:
(一)現金給付︰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應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給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若該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一仟元時,則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儲存生息至累積達一仟元(含)以上之保單年度屆滿時給付。
(二)儲存生息︰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各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但要保人請求給付之金額需達一仟元(含)以上,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主動一併給付。
增值回饋分享金選擇以儲存生息方式給付者,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時,一併將當時已累積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於要保人請求、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本契約因保單條款第七條第八項、保單條款第九條之約定終止或有保單條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約定之情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採抵繳應繳保險費方式。但如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二條約定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其增值回饋分享金則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時,一次計算自該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要保人所選擇之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應退還或給付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儲存生息方式累計之增值回饋分享金。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保單條款第十條第一項給付方式。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增值回饋分享金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辦理。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應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八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註4:各項保險費費率調整說明如下:
(1)首、續期以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方式繳納保費者,首、續期保費可享1%轉帳費率折減。
(2)新契約首期應繳保險費全額以匯款方式繳交且續期繳費方式採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並於新契約受理時一併檢附「轉帳授權申請暨約定書」者,首期保費可享1%費率折減。
註5:本範例適用高保額費率折減2%,且於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轉帳費率折減1%。合併費率折減3%。
註6:各項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相關數值,係已包含下一保單年度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各項實際給付金額須以計算當時之實際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