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壽建議青壯族及早規劃 並選擇兼顧醫療保障及退休規劃的保險商品
中國人壽保戶張小姐(化名),年齡將近60歲,於去年秋冬之際感到身體不適,至大型醫院急診,隨即送入加護病房,經醫師診斷為急性心肌梗塞併劇烈胸痛及冠心症,經醫師施以心導管手術治療併氣球擴張及支架置入,住院治療4日後出院。幸而張小姐在年輕時即已規劃完善紮實的醫療險保障。此次治療,中國人壽共給付新台幣32萬餘元,讓張小姐能安心享有積極治療的機會,而無需擔憂如何支付突如其來龐大的醫療費用。
根據衛生福利部102年國人死因統計,顯示心臟疾病高居國人十大死因第二位。中國人壽行銷企劃部資深協理蘇錦隆表示,心血管疾病一直是僅次於癌症的國人健康殺手,尤其是時序進入秋冬,日夜溫差大,或是寒流來襲時的低溫,皆對心臟疾病及腦血管疾病患者容易造成危害,症狀包括高血壓、中風、心肌梗塞等。若不幸罹患重大傷病不僅醫療費用相較一般疾病偏高,為病患本身帶來身體及心理上的壓力外,其後續照護以及療養等費用,更將成為家庭經濟上的壓力。
有鑑於此,蘇錦隆資深協理建議民眾,尤其是身負家庭責任的青壯族,平時工作忙碌,容易忽略身體發出的警訊,應養成定期健康檢查以掌握健康狀況。此外,也要充足自身的醫療保障,降低人生中的不確定性,在疾病發生時得以享有完善治療,並彌補工作收入中斷的風險。案例中的張小姐雖罹患心肌梗塞,所幸她有良好的危機意識及保險觀念,在年輕時即為自己做了充足保障,在疾病突然發生時得以享有積極治療的機會。蘇錦隆資深協理進一步建議,在青壯族尚需負擔養家責任而可動用資金受限的情況下,做保險規劃時,不妨選擇兼顧醫療保障及退休規劃的保險商品,一來可以分散人生風險,二來讓保費有去有回,符合資產累積及退休準備的需求。
以中國人壽推出的「中國人壽好安鑫特定傷病保險」為例,是一張結合醫療、壽險及退休準備三大保障的保單,提供多元繳費年期,保障期間25年。「中國人壽好安鑫特定傷病保險」提供涵蓋癌症和特定傷病共29項的醫療保障,一經確診後採一次性給付註1,有效掌握治療黃金期。在壽險保障部分,若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中國人壽依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註2;若當保險期間屆滿被保險人仍生存時,則按應已繳保險費之1.08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註3,能做為退休規劃準備。
註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低侵襲性癌症者,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三倍給付「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低侵襲性癌症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侵襲性癌症者,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定當時下列兩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八倍。
二、「保險金額」之三十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侵襲性癌症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第一類特定傷病或第二類特定傷病者,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定當時下列兩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初次罹患特定傷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八倍。
二、「保險金額」之三十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項以上之第一類特定傷病或第二類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初次罹患特定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第一類特定傷病者,本公司除依前條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特定傷病保險金」外,另按其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二十倍給付「健康安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項以上之第一類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健康安養保險金」。
註2: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下列兩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八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註3: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符合保單條款第十四條至十八條約定之兩項以上保險金給付條件時,本公司以給付一項保險金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