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已成為許多人日常交通工具,也會藉由投保汽車車體損失保險,移轉汽車因意外事故,導致毀損滅失的相關風險。不過,若真的不幸發生意外事故,金管會提醒,除應盡快通知保險公司,釐清雙方肇事責任,在辦理車體損失險理賠申請時,更要留意購買車體險屬於哪種類型、是否有自負責額規定、是否屬被保險人定義、除外責任、代位求償等5大注意事項,確實了解並核對相關明細,以避免爭議,並維護自身權益。
金管會保險局指出,由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消費者需先確認該事故是否屬於所購買保險商品的理賠範圍,因此,消費者應先確認所購買的商品類型為何?避免事故發生後無法獲得保障,而目前市場上銷售的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主要類型大致可分為甲式、乙式及丙式3種。
其中,甲式的承保範圍較大,除承保汽車因碰撞、傾覆、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拋擲物或墜落物所致之損失外,也包含第三者的非善意行為(不明車損)、不屬保險契約特別載明為不保事項之任何其他原因(不明車損)等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乙式,則排除不明車損,範圍較甲式小;至於丙式,則僅限於被保險汽車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
其次,看是否有自負額規定,即被保險人須先負擔一定的金額,保險公司僅對超過自負額以上的金額負責賠償。保險局說,目前甲式及乙式,第1次被保險人應按實際修理費用負擔基本自負額新台幣3千元,第2次為5千元,第3次以後為7千元。目前丙式則無自負額的約定。
同時,要留意車險被保險人的範圍,包括列名被保險人及附加被保險人。其中附加被保險人包含列名被保險人的配偶、家屬、四親等內血親及三親等內姻親、所僱用的駕駛人或所屬的業務使用人,以及經保險公司同意的列名使用人。列名被保險人在未經保險公司同意下,許可第三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而發生該保險承保範圍內的毀損滅失時,保險公司於給付後,可在賠償金額範圍內向該第三人追償,因此,消費者應特別注意,以免衍生理賠爭議。
還有代位求償。保險局指出,被保險人因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的損失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公司可在給付賠償金額後,於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的請求權。被保險人不得擅自拋棄對第三人的求償權利或有任何不利於保險公司行使該項權利的行為,否則賠償金額雖已給付,保險公司於受妨害未能求償之金額範圍內得請求被保險人退還。
另外,也要注意「除外責任」,即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的項目,例如被保險汽車因窳舊、腐蝕、銹垢或自然耗損的毀損滅失;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的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的零件或配件的毀損滅失;輪胎、備胎(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單獨毀損或受第三人惡意破壞所致的毀損滅失;被保險汽車於發生肇事後逃逸,其肇事所致的毀損滅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