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適當保險規劃退休保障 樂退生活自在又安心
根據一份最新退休生活調查報告顯示註1,台灣退休民眾表示家庭月收入至少要有新台幣(以下同)55,000元來支持舒適的退休生活;超過4成的受訪退休民眾表示,如果時間重來,他們會更早開始退休儲蓄,近6成的退休人士認為,若想要維持一定的退休生活水準,最晚在40歲以前一定要開始退休準備。中國人壽行銷企劃部副總經理蘇錦隆表示,退休規劃需有計劃性的準備,依照人生階段與當下狀況來調整與規劃,並透過選擇適當的資產配置工具,退休準備更能水到渠成。有鑒於此,蘇錦隆副總經理進一步針對30、40、50世代退休準備方式提出建議。
30世代 事業正起步 雙十原則打好保障基礎 退休準備以時間換取資產累積空間
30世代的青年,事業與收入正在起步階段,此時保險規劃要先能兼顧醫療、壽險保障的需求,若已成家立業,隨著角色身份的轉變,家庭責任的保障更是不可少,蘇錦隆副總經理建議,此階段青年保險規劃可運用「雙十原則」,將保費支出控制在年收入的十分之一,保障則建議為年收入的十倍。此時離退休尚有20~30年的準備期,可以時間換取資產累積空間的方式,趁早開始準備,不論金額大小,先以定期定額的方式持久穩定投入,將來收入隨工作年資增加的情況下,再逐年增加投入退休規劃的金額。考量30世代青年尚有結婚基金、購屋需求、未來子女教育基金等支出,蘇錦隆副總經理建議可選擇兼具保障與有機會累積保單帳戶價值雙重功能的投資型保單,保費門檻可視自身條件調整,資金運用彈性靈活,此外,若因工作忙碌沒時間關注投資市場,也可選擇投資標的類別為由專業投資機構代操之全權委託管理帳戶的投資型保單,享有投資機構的專業服務。
40世代 三明治族群多 收入高但家庭負擔重 保障與資產增長都要顧
40世代大多是三明治族,上有父母需奉養,子女也正值成長求學階段,雖然此時期的收入比起30世代高,但家庭負擔相對也較重。有鑒於此,蘇錦隆副總經理特別提醒40世代在財務分配上更需謹慎,建議每項支出都有獨立的帳戶管理,例如生活費、子女教育基金、保險保障、投資理財、退休金準備等,讓資金流向清楚便於管理,也能定時檢視目前的財務狀況。此外,獨立的退休金準備帳戶能提醒自己對於退休準備的規劃,採取積極的實際行動。由於40世代是家庭負擔最重的時期,蘇錦隆副總經理建議此階段的退休準備,可以有提供保證年金給付期間的變額年金保險商品作為規劃工具之一,年金累積期能依收入與支出的運用而彈性調整投入金額,不會影響當下的生活品質,且有機會累積投資收益於保單帳戶中,退休後進入年金給付期,享有固定財務來源,可作為退休生活的資金之一。
50世代 收入達巔峰 把握最後退休準備期 退休金與健康雙保本概念
50世代正是人生階段中收入穩定、且小有積蓄的時期,但離退休時間已不遠,是退休準備的最後衝刺期。蘇錦隆副總經理對於此階段的退休準備提出雙保本概念,也就是退休金與健康皆需保本。健康要保本指的是,除了平時做好健康管理及年輕時構築的醫療保障外,考量長壽卻因意外或疾病導致需臥床照料的情況發生時,50世代可再加強特定傷病或長期照護等相關保障,以免龐大的醫療費用侵蝕退休金;再來,退休金的準備建議以穩健型的資產配置工具為主,若是從年輕時即開始定期定額儲蓄退休金的話,此時已累積一筆不小的樂退財富,可將此筆退休金提撥部分金額投入保險規劃,例如年金險或每年可領回生存保險金的保險商品,讓退休生活仍有固定收入,若是50歲前都因工作忙碌、家庭負擔等因素尚未開始退休準備,則可透過適當的保險規劃,選擇短年期繳款即能終身享有保障的保險商品,也能在時間內完成退休準備。以中國人壽2年繳費年期的「中國人壽福利年年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為例,就很適合50世代作為退休準備工具。
「中國人壽福利年年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提供2年的繳費年期,繳費期滿除終身享有保障,還具備終身註2依基本保險金額之15%加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之15%加總之值給付生存保險金,及以宣告利率(104年4月宣告利率為2.25%,未來實際宣告利率以公司公告為主)為基礎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註3(非保證給付項目)的兩大特色,兼顧保險保障需求與穩健累積資產的功能。短期適合手邊有一筆資金可規劃運用的族群,讓資產配置更顯彈性靈活,並享有集體彙繳、高保額及自動轉帳等費率折減模式註4,合併最高可達3%。
以50歲張先生投保「中國人壽福利年年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為例,保額新台幣20萬元,繳費期間2年,原始年繳保費為1,104,460元,採指定帳戶轉帳、集體彙繳及高保額費率折減後註5為1,076,849元,累積總繳保費為2,153,698元。假設宣告利率皆維持在2.25%不變情況下,增值回饋分享金選擇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註6,繳費期間屆滿之保單週年日起每年給付基本保險金額之15%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之15%加總之值的生存保險金至終身註2。至第20保單年度張先生保險年齡屆滿69歲時,累積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已達610,369元,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年度末現金價值以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年度末現金價值註7共有2,386,680元,張先生可兼顧終身的壽險保障與退休生活資金來源,是穩健而具資產累積功能的退休工具。
註1:資料來源:2015年2月12日匯豐銀行「未來的退休生活:平衡之道」報告。
註2:「生存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繳費期間屆滿之保單週年日起(含繳費期間屆滿之保單週年日),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五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五加總之值給付「生存保險金」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止。
註3: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屆滿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按本契約各該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之差值,乘以各該年度「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所稱「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之保險金額,計算前一保單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該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兩者加總除以二之值。
(二)前述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
註4:各項保險費費率調整說明如下:
(1) 首/續期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者,享有保險費費率折減1%。
(2) 新契約首期應繳保險費全額以匯款方式繳交且續期繳費方式採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並於新契約受理時一併檢附轉帳授權申請暨約定書者,享有首期保險費費率折減1%。
(3) 符合集體彙繳保件投保規則者,享有保險費費率折減1%。
註5:本範例適用高保額費率折減0.5%,集體彙繳費率折減1%,且於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轉帳費率折減1%。合併費率折減2.5%。
註6: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之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至第十保單年度期間,要保人得選擇抵繳應繳保險費或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
(一)抵繳應繳保險費。但如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三條約定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則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辦理。
(二)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以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下一保單年度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應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辦理。
二、第十一保單年度起,要保人得依「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或下列方式擇一給付:
(一)現金給付︰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應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給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若該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一仟元時,則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儲存生息至累積達一仟元(含)以上之保單年度屆滿時給付。
(二)儲存生息︰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各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但要保人請求給付之金額需達一仟元(含)以上,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主動一併給付。
增值回饋分享金選擇以儲存生息方式給付者,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時,一併將當時已累積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於要保人請求、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本契約因保單條款第七條第八項、保單條款第九條之約定終止或有保單條款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約定之情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採抵繳應繳保險費方式。但如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三條約定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其增值回饋分享金則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時,一次計算自該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要保人所選擇之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應退還或給付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儲存生息方式累計之增值回饋分享金。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保單條款第十條第一項給付方式。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增值回饋分享金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辦理。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應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八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註7:各項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相關數值,係已包含下一保單年度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各項實際給付金額須以計算當時之實際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