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事故頻傳 中壽建議青壯年充足自身保障 保障自己也保障家人
中國人壽保戶王先生(化名),某日在上班途中,騎機車發生車禍,造成頭部外傷合併小腸穿孔及腹膜炎。緊急送醫治療後仍因敗血性休克與多重器官衰竭而宣告不治。王先生生前為自己投保了傷害險、壽險,身故後中國人壽依合約共給付了約新台幣222萬元給受益人,讓其家庭不因頓失經濟支柱而亂了方寸,家人也能夠有多一層的保障。
根據交通部公佈的統計數據註1顯示,2014年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超過29萬5千件,造成1,819位民眾的寶貴生命被奪走,其中18至64歲的民眾就佔了1,192人。中國人壽行銷企劃部副總經理蘇錦隆表示,從這份統計數據顯示,道路交通事故每年都會造成許多民眾生命及健康的傷害,而正值工作能力、產值最高,18至64歲階段的民眾就佔了道路交通意外總死亡人數的66%。這階段的民眾多半為家庭重要的經濟來源,遭受意外事故不但讓家人痛失至親,家中也會因此而失去重要經濟支柱。蘇錦隆副總經理進一步指出,另外有超過39萬人因道路交通意外事故而使健康受到傷害,除了後續治療的醫療費用支出,還有因無法工作而造成收入中斷的損失。
有鑒於此,蘇錦隆副總經理建議民眾應充足自身保障,降低人生中的不確定性,意外發生時得以享有完善治療,並彌補工作收入中斷的經濟損失,若身故也能遺愛家人。蘇錦隆副總經理強調保險規劃不是為了身故的人,而是為了保障還活著的親人。王先生雖因交通意外身故,所幸他有良好的保險觀念,才能讓悲慟的家屬多一層保障,撫平傷痛之餘也不會因頓失經濟支柱,而讓整個家庭生活亂了方寸。蘇錦隆副總經理建議民眾在做保險規劃時,應該考量的是自身與家庭需求來建構壽險及意外險的保險配置,讓保障更加完整無憂。
以「中國人壽龍滿意保險」為例,同時享有壽險、意外險及滿期保險金註2的多重保障,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即享有一般身故保障;另外當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生存且契約仍屬有效者,享有滿期保險金註2可靈活運用。「中國人壽龍滿意保險」每五年當年度保險金額逐步遞增15%註3,且不分年齡、性別,職業等級(1-4級)採單一保險費率計算;當被保險人發生意外傷害事故註4致成殘廢時,亦可獲得意外殘廢保險金給付註5。針對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如處於公共建築物內的火災意外事故註6、搭乘陸上、水上交通工具發生意外事故註7、8或發生電梯意外事故註9,保障倍增註10、如搭乘航空的大眾運輸工具發生意外事故註11保障升級為3倍註10、註12;不幸發生重大燒燙傷意外時,其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註13,另給付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註3的30%;繳費期間屆滿後多享有5年保障;若保險期間屆滿後仍生存且契約仍屬有效,可享有合計已繳年繳化保險費註14的1.06倍之滿期保險金。同時兼具還本特性,還能達到資產累積效果,保戶等於可享雙重功能,全年無休擁有保障,既實用又實惠。
註1:資料來源:交通部統計查詢網(http://stat.motc.gov.tw/)
註2: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時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中國人壽按本契約「合計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乘上1.06倍之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3:「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保險金額」乘上保單條款附表五「當年度保險金額比例表」所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比例。
註4:「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註5: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中所列殘廢程度之ㄧ者,本公司於殘廢診斷確定時按「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意外殘廢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註6:「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事故」:係指自被保險人進入「公共建築物」時起,至被保險人離開該「公共建築物」時止,且於該「公共建築物」內發生火災,致使其身體蒙受傷害之「意外傷害事故」。
「公共建築物」:係指不特定人得以進出之建築物,但不包含集合住宅。
註7:「陸上交通意外事故」:係指自被保險人登上「陸上交通工具」時起,至被保險人離開該「陸上交通工具」時止,且於「陸上交通工具」行駛運作中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
「陸上交通工具」:係指經公路監理單位許可並領有合法牌照之車輛或大眾運輸為營業目的之火車、公車、大眾捷運系統等交通工具。
註8:「水上交通意外事故」:係指自被保險人登上「水上交通工具」時起,至被保險人離開該「水上交通工具」時止,且於「水上交通工具」行駛運作中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
「水上交通工具」:係指經相關政府機構登記且許可之動力船舶。
註9:「電梯意外事故」:係指被保險人因「電梯」致使其身體蒙受傷害之「意外傷害事故」。
「電梯」:係指建築物內以電力驅動之升降機械。
註10:(1)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事故」、「陸上交通意外事故」、「水上交通意外事故」或「電梯意外事故」,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身故時本契約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保單條款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之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2)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事故」、「陸上交通意外事故」、「水上交通意外事故」或「電梯意外事故」,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中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於殘廢診斷確定時按「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保單條款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之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註11:「航空意外事故」:係指自被保險人登上「航空飛行器」時起,至被保險人離開該「航空飛行器」時止,且於「航空飛行器」行駛運作中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
「航空飛行器」:係指「航空公司」之商用航空客機,其營運時間及路線係經相關政府機關核可而非由乘客承租並以大眾運輸為目的者。
「航空公司」: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且以大眾航空運輸為目的之公司。
註12: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之「航空意外事故」,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身故時本契約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之「航空意外事故」,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中所列殘廢程度之ㄧ者,本公司於殘廢診斷確定時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的兩倍乘以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航空意外殘廢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註13:「重大燒燙傷」: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經由「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附表三所示之「重大燒燙傷」而言。重大燒燙傷範圍依全民健保重大傷病範圍,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