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準備好比跑馬拉松 步伐穩健要配速 中壽利變養老險保障與資產累積兼顧
根據勞動部最新統計資料顯示,我國勞工平均退休年齡為61歲註1,退休時間與許多國家如韓國、日本、墨西哥相比都要來得早。想要提早退休,除了儘早開始規劃之外,規律且有計劃的退休準備也很重要。然而,在完成了階段性目標,持續朝下一目標邁進的同時,許多民眾也會擔憂已經辛苦攢下的退休金會被大環境的經濟波動影響以及通膨侵蝕。有鑒於此,中國人壽新推出「中國人壽利好鑽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就很適合希望穩健準備退休的民眾。
中國人壽行銷企劃部副總經理蘇錦隆表示,退休準備猶如參加一場馬拉松賽事,考驗著自我決心、恆心及毅力,不能只憑藉爆發力,要依照跑步與步速節奏前進,每當選手在越過一座中繼補給站後,就表示賽程已完成了幾公里,隨著公里數的增加,亦會進入停滯期,內心便會開始掙扎著放棄還是堅持。如同退休規劃首重穩健、規律,透過累積加乘的效果,一段時間後就能夠看到一定成效,但此時也會開始擔憂,在退休準備中完成了階段性目標,累積了一筆資產,卻可能被通膨侵蝕。蘇錦隆副總經理進一步指出,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跑馬拉松要有合適的裝備,退休規劃也要選擇符合自身需求的工具,才能事半功倍。建議追求穩健且手邊已累積一筆資金不想被通膨侵蝕,又希望退休後可每月領取增值回饋分享金的民眾,可以選擇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如中國人壽新推出的「中國人壽利好鑽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中國人壽利好鑽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採一次繳費,保障期間20年,期滿一次領回滿期保險金,具備壽險保障及以宣告利率(104年6月宣告利率為2.98%,未來實際宣告利率以公司公告為主)為基礎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註2(非保證給付項目)的兩大特色,兼顧保險保障需求與穩健累積資產的功能。第1-6保單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第7保單年度後可選擇現金給付、儲存生息及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註3,選擇現金給付者,在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55歲之保單週年日後可選擇採月給付週期,有機會讓每個月都有一筆資金靈活運用,讓退休準備也能兼顧生活品質,且符合條件者提供0.3%至1%的高保額費率折減註4,滿足不同階層民眾的多元需求。此外,投保年齡為15足歲(含)以上者,於本契約之中國人壽航空意外傷害保險金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針對航空意外事故所致之身故或全殘廢,給付本契約投保保險金額30%的航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航空意外傷害全殘廢保險金註5。
以40歲男性朱先生為例,投保「中國人壽利好鑽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保險金額新臺幣(以下同)360萬元,原始躉繳保費2,800,800元,因符合高保額費率折減註6,實繳保費為2,786,796元。其增值回饋分享金第1-6保單年度選擇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之後增值回饋分享金選擇現金給付,假設宣告利率皆維持在2.98%不變情況下,第7保單年度起每年約可領取增值回饋分享金47,183元~57,255元,可用以支應生活所需,或每年安排旅遊的經費。至朱先生59歲且所投保的「中國人壽利好鑽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保障期滿時,可一次領回滿期保險金3,926,683元,讓朱先生有一筆資金得以樂享退休生活。
註1:資料來源:勞動部國際勞工統計數據,我國男性勞工平均退休年齡為62.3歲,女性勞工平均退休年齡為59.7歲。
註2: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屆滿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按本契約各該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之差值,乘以各該年度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前述所稱「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每一保單年度屆滿當時之保險金額計算的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值。
(二)保單週月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週月屆滿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按所屬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之差值,乘以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再乘以換算係數後所得之金額,換算係數計算公式詳保單條款附件。前述所稱「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每一保單週月屆滿當時之保險金額計算的該保單年度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值。
(三)前述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
註3: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之方式及週期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至第六保單年度期間,要保人僅得選擇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以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下一保單年度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應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約定辦理。
- 第七保單年度起,要保人得依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或下列方式擇一給付:
(一)現金給付︰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應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給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要保人另可選擇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五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後,採「月給付」週期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爰此本公司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五十五歲保單週年日之次一保單週月日起,於每一保單週月日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給付該保單週月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若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之金額低於新台幣(以下同)一仟元時,則依保單條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儲存生息方式至累積達一仟元(含)以上之保單週年(月)日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主動一併給付。
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週期,則依年給付方式辦理。
(二)儲存生息︰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各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但要保人請求給付之金額需達一仟元(含)以上,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主動一併給付。
增值回饋分享金選擇以儲存生息方式給付者,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時,一併將當時已累積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於要保人請求、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本契約因保單條款第五條第七項、保單條款第七條之約定終止或有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約定之情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其增值回饋分享金以保單條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時,一次計算自該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要保人選擇之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應退還或給付依保單條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儲存生息方式累計之增值回饋分享金。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每一保單週年日前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或給付週期。前述變更以該保單週年日為生效日,本公司依變更後之方式及週期給付其後之增值回饋分享金。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增值回饋分享金依保單條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辦理。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應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六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註5:「航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搭乘航空公司之航空飛行器發生航空意外事故,並自航空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投保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給付「航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本附加條款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航空意外傷害全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搭乘航空公司之航空飛行器發生航空意外事故,並自航空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本附加條款附表「殘廢程度表」中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投保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給付「航空意外傷害全殘廢保險金」,本附加條款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本附加條款附表「殘廢程度表」中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註6:本範例適用高保額費率折減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