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機制 呵護不中斷
退休金到底應該準備多少才算足夠,一直是個熱門話題,若以行政院主計處統計,國內員工平均退休年齡57.8歲以及國人平均餘命79.84歲來看,國人平均退休期約有22年,因此中國人壽建議退休金準備,應以理想的所得替代率8成再乘上22年,才符合退休後生活之所需。根據媒體與跨國投信合作的調查顯示註1,保險是民眾最常選擇的退休規劃工具之一,保險能夠兼顧保障與資產累積,因而受到民眾青睞。有鑒於此,中壽推出「中國人壽薪享世承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幫助民眾享有終身保障,還能提早為自己規劃退休藍圖。
中國人壽副總經理蘇錦隆表示,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因具備有機會依宣告利率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特色,兼顧保險保障需求與穩健累積資產的功能,在波動的大環境中能夠有效對抗通膨,因此在市場上一直是詢問度很高的退休準備的保險商品。蘇錦隆副總經理也提醒民眾,在選擇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時,除了要了解繳費年期、宣告利率以及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外,還應該注意是否提供多種費率減折方式及提供豁免保費的選擇。蘇錦隆進一步指出,退休準備期同時也是家庭責任最重要階段,除了要加強自身保障外,選擇提供豁免保險費的保險商品,在遭遇疾病或傷害等意外危難時,保障及退休準備計劃不致因而中斷,如「中國人壽薪享世承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就提供多種費率折減模式註2及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機制註3。
「中國人壽薪享世承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繳費10年即終身享有保障註4,並提供集體彙繳、高保額、自動轉帳等費率折減模式註2,合併最高可達3%,能減少繳費壓力;此外,還提供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註3,讓保障持續,呵護不中斷。「中國人壽薪享世承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具備保障年年增值及以宣告利率(104年11月宣告利率為2.7%,未來實際宣告利率以公司公告為主)為基礎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註5(非保證給付項目)的兩大特色,第1-6保單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可選擇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或抵繳應繳保險費,第7保單年度起再增加現金給付及儲存生息兩方式供保戶選擇註6,兼顧保險保障需求與穩健累積資產的功能,讓保戶可享有保障年年穩定增值。
以40歲男性王先生投保「中國人壽薪享世承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繳費期間10年,保額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為例,原始年繳保費為243,900元,採集體彙繳及高保額費率折減後註7為236,583元。假設宣告利率皆維持在2.7%不變情況下,增值回饋分享金選擇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假設王先生至第7保單年度過後,不幸因車禍意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二至六級殘廢程度表」所列第二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中國人壽將依約自王先生診斷確定殘廢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續期應繳付之各期保險費(不含其他附約及附加條款)。即至第10保單年度繳費期滿時王先生都無需繳交保費註3,契約仍繼續有效,而第10年度末保單現金價值約達264萬元,且讓王先生享有保障持續至終身註4。
註1:資料來源:2015《遠見》退休理財生活大調查
註2:各項保險費費率調整說明如下:
(1) 首/續期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者,享有保險費費率折減1%。
(2) 新契約首期應繳保險費全額以匯款方式繳交且續期繳費方式採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並於新契約受理時一併檢附轉帳授權申請暨約定書者,享有首期保險費費率折減1%。
(3) 符合集體彙繳保件投保規則者,享有保險費費率折減2%(含收費管道費率折減1%)
(4) 高保額費率折減如下:
(5)各項保險費折減合計上限為3%。
註3:「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繳費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二至六級殘廢程度表」所列第二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自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殘廢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續期應繳付之各期保險費(不含其他附約及附加條款),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本契約繼續有效。
要保人若依前述之約定豁免保險費後,不得再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三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及保單條款第二十四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
註4: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應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5: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屆滿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按本契約各該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之差值,乘以各該年度「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
二、保單週月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週月屆滿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按本契約各該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之差值,乘以各該年度「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再乘以換算係數後所得之金額,換算係數計算公式詳保單條款附件。
三、前述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
註6: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之方式及週期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 第一保單年度至第六保單年度期間,要保人得選擇抵繳應繳保險費或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
(一) 抵繳應繳保險費。但如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三條約定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則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辦理。
(二) 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以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下一保單年度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應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辦理。
二、 第七保單年度起,要保人得依抵繳應繳保險費、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或下列所列方式擇一給付:
(一) 現金給付︰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應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給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要保人另可選擇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五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後,採「月給付」週期給付該保單週月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爰此本公司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五十五歲保單週年日之次一保單週月日起,於每一保單週月日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給付該保單週月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若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之金額低於新臺幣一仟元時,則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儲存生息方式至累積達新臺幣一仟元(含)以上之保單週年(月)日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主動一併給付。
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週期,則依「年給付」方式辦理。
(二) 儲存生息︰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各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但要保人請求給付之金額需達新臺幣一仟元(含)以上,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主動一併給付。
增值回饋分享金選擇以儲存生息方式給付者,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時,一併將當時已累積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於要保人請求、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本契約因保單條款第七條第八項、第九條之約定終止或有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約定之情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採抵繳應繳保險費方式。但如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三條約定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其增值回饋分享金則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時,一次計算自該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要保人所選擇之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應退還或給付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儲存生息方式累計之增值回饋分享金。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每一保單週年日前後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保單條款第十條第一項給付方式或給付週期。前述變更以該保單週年日為生效日,本公司依變更後之方式及週期給付其後之增值回饋分享金。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增值回饋分享金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辦理。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應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八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註7:本範例適用高保額費率折減2%,並假設符合集體彙繳保件投保規則而享有集體彙繳費率折減2%(含收費管道費率折減1%)。各項保險費折減合計上限為3%。